警示:又一律师因虚假诉讼被判刑并吊销执业证|附处罚决定书
对于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诚信,两高的态度非常坚决,给予严厉打击!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8〕17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注:该条针对各类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律师。律师与他人通谋,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共犯论;鉴定人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起司法鉴定行业、法律服务业的重视和注意,防范执业风险。就律师行业而言,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与他人通谋是必要条件,如果不存在通谋,则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二是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那么,如果是诉讼已经提起,新加入的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完全不构成犯罪呢?事实上,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必然得到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当然,不排除这种捏造或者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
警告:执业不易,远离虚假诉讼!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司罚决字〔2018〕第5号
当事人:熊永文,男,1973年8月出生,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410390183。
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06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永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熊永文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沪02刑终466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熊永文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熊永文身份证复印件。2.熊永文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成都市司法局关于熊永文、杨振宇律师受到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6.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6刑初1496号;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沪02刑终466号。
本机关认为,熊永文作为专职律师,在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违反刑法规定,参与提起虚假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熊永文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22日
链接地址:http://www.scsf.gov.cn/sftzww/xzcf1/201810/d7a7aceb25cd4e6685d4e751ef3a90c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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